交通运输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制定《办法》,是交通运输部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决策部署、保持行业政策延续性和一致性、持续提升交通运输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效能的重要举措。交通运输部属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完善相关内部管理规定,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切实保障《办法》在促进交通运输部系统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激励科技人员创新热情等方面持续发挥作用。
科技成果转化有效激发科技人员创新活力
一直以来,交通运输部都高度重视交通运输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十三五”期间,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法规、文件要求,交通运输部出台了《交通运输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就部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具有研究开发能力的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作出规定,有效期年。
据该负责人介绍,《暂行办法》实施年来,交通运输部属各单位深入领会文件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健全组织机构、规范过程管理,在激发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工作。
数据显示,五年来,交通运输部属单位共完成各类型成果转化项,总合同额.亿元,奖励科技人员人次,计.亿元,有效促进了部系统单位并带动行业成果转化规模稳步增长,有效稳定了科技人才队伍,有效激发了科技人员创新活力,收到了预期效果。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技创新,不断深化科技改革,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新政策、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该负责人指出,交通运输部属各单位特别是广大一线科技人员对于《暂行办法》期满后政策的延续性和一致性充满期待。对标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和服务加快建设交通强国需要,对标部属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期待,《暂行办法》部分条款存在不适应的地方,亟需修订完善。为此,交通运输部在系统总结《暂行办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办法》。
利用社会资金、专项基金等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该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制定工作遵循了“能留尽留、应改尽改”的原则,具体体现在:
一是对于《暂行办法》实施以来运行良好,且内容可涵盖或体现近年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文件精神的条款尽可能予以保留,以体现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二是对于《暂行办法》原有条款中不再适用或已经发生变化的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做了更新、调整和优化;三是对于《暂行办法》原有条款未能涵盖、但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文件细化明确的新规定、新精神,通过新增或修订相关条款进行补充完善;四是对《暂行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优化整合、规范完善。
该负责人对《办法》进行了详细介绍,他表示,总则部分主要对《办法》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科技成果和成果转化活动的概念、成果转化单位的职责等做出了规定。转化方式及技术权益部分主要是明确了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方式,规定了相应的公示、保密、资产评估、作价入股工作等方面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单位、成果完成人及双方对于促进成果转化的责任义务等。
机制建设部分主要是明确了支持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引导规范成果评价、积极培育和发展交通运输技术市场、综合利用部科技管理政策工具、鼓励产学研联合开展成果转化的政策导向等,强调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机制、加强成果转化能力建设、加快推进交通运输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等。
收益分配和转化激励部分主要是明确了各单位成果转化收入处置、科技人员成果转化奖励报酬、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奖励报酬支出的财务处置、奖励公示、税收优惠条件等要求,及现金奖励减按%计算个人所得税等具体内容。对于转化激励,主要是规定了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及各类情况下成果转化奖励的具体要求,并鼓励各单位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参照执行所在地省级党委、政府出台的促进成果转化的激励政策等。
成果转化经费投入部分主要是明确了鼓励综合利用社会资金、专项基金、单位自有资金、有偿开放共享科研设施等多种资金渠道支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成果转化工作绩效评价部分主要是明确了各单位要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各单位应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绩效考评体系等。
人员兼职和离岗创业部分主要是明确了领导班子成员、中层领导人员、一般科技人员兼职兼薪的有关要求,明确了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有关责任任、义务及其与所在单位的关系处理,及各单位可出台具体管理办法并报部备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