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给我发了这个,标题起的还挺有噱头,一看就不是新手作案。我又去百度查了一下,这个标题散落在全网,到处都是。本人在此声明,我从没说过这样的话,请大家不要信。”前不久,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金灿荣辟谣称,自己从没说过“我们并非真的依赖于美国芯片,中国只是懒得生产”等言论,呼吁互联网平台整治盗用他人名义传播不实信息的行为。
类似的遭遇,很多名人、网络“大V”都曾经历过。在“流量为王”的时代,一些个人机构为吸引流量、销售盗版图书和课程,蹭名人热度甚至编造所谓的“名人名言”,罔顾事实编造吸睛标题的情况时有发生。
《法治日报》记者近日调查采访发现,对于“标题党”篡改、编排、抄袭、“搬运”原创作品等行为,很多名人、原创作者深感网络维权艰难,呼吁加强整治,净化网络环境。
杜撰名人名言
编造标题引流
月日,作家莫言通过微信公众号“莫言”发布了一篇题为《莫言:这些作品真不是我写的》的文章,澄清《酒色赋》《你若懂我该有多好》等多部作品并非出自他笔下,对网络上传播的一些署名为“莫言”的文章进行辟谣。
月日,学者陈春花发布公开信,对网络中传播的不实信息进行回应,称关于盗版机构的不实宣传,自己从年月开始准备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于年月日在法院立案,目前案件仍在推进中。
“本以为拿起法律的武器,可以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案,并能够让我在开庭之时公布打假的结果,让真相大白,但是没想到打假维权之路如此艰难,但我依然会坚持下去。”陈春花说。
流量时代,“名人名言”成为别有用心者的引流妙招。有人将名人编排进“鸡汤”大道理中;有人将知名人士的文字、语言断章取义或夸大其词变为吸睛标题;还有人故意将知名人士与争议话题联系起来,企图误导大众,引发网络中的唇枪舌剑。
对于此类现象,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分析,主要是由于一些自媒体账号出于“用较小的侵权风险,获得较大收益”的心理,认为通过盗用他人名义方式获取流量,侵权成本较低,而夸大宣传方式有利于当事人增加知名度,心存侥幸地认为当事人不会追责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冯晓青指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作者享有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人身权以及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等著作财产权,他人在对其作品评头论足甚至夸大其词、篡改原意等行为时,有可能构成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此外,这类行为还可能构成侵犯当事人名誉权。
剪辑搬运视频
蹭热度涨流量
在网络打假这条道路上,不仅专业人士深受困扰,很多原创自媒体博主也遇到了自己的作品被跨平台搬运导致分流,观众真假难辨的问题。
小马是一名二次元后期创作者,常接B站的一些视频剪辑任务赚零花钱。她告诉记者:“这个圈子比较小,遇到版权问题,也没什么人去起诉维权。有时自己的作品被盗,还是通过粉丝告知才知道的,感觉也没必要去追究,太费时费力了。”
“前一阵,一位技术大咖发布的后期教程被原封不动地用在了一个商稿作品上,很多粉丝去私信原作者,希望作者去维权。但这位大咖无动于衷,似乎已经见怪不怪了。”小马感叹道。
B站用户小刘为自己喜欢的博主抱不平。他平时喜欢浏览羽毛球类的教学视频,一次刷视频时,一条名为“向前挥拍,可使挥拍的力最高效地发挥”短视频引起了他的注意。视频中,主人公背对着镜头,正在展示技巧动作,可当主人公转过来后,小刘发现这是自己关注的一位UP主“刘辉羽毛球”,只是视频比他之前看到的模糊许多。
令小刘不解的是,视频发布者是“羽毛球达人LL”,其主页内容和“刘辉羽毛球”账号发布的内容几乎相同,只不过将视频标题进行修改,加上自制标签发布。相较于“刘辉羽毛球”,“羽毛球达人LL”当时仅有名粉丝,账号等级也只有级。
小刘注意到,“羽毛球达人LL”视频下方评论区中,很多用户留言质疑其身份“这是你本人吗?”“你是刘辉吗?”
面对这些评论,“羽毛球达人LL”都未回应,依然在“搬运”视频,小刘立马对这些视频进行举报。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在一些短视频平台中,有不少博主因为流量小、关注度低,经常将其他播放量高、人气高的视频“搬运”到自己的主页,吸引用户观看。
这些“搬运”视频中,有些利用剪辑技术,去掉原视频的部分内容,以此制造出“原创”的假象;有些直接将视频原封不动地发布在自己的主页,但通常因“搬运”原因导致画面模糊或视频尺寸缩小。但由于视频标签与原视频相同,许多用户在刷视频过程中会刷到这类视频,无意间推动搬运者“涨流量”的目的实现。
对此,冯晓青说,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剽窃、抄袭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接触”+“实质性相似”+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在判断被告是否接触过在先作品或存在接触可能时,一般考虑在先作品是否已经公开发表;在先作品未发表的,则可考虑被诉侵权作品作者或者其关联主体与在先作者之间是否存在投稿、合作洽谈等情况。
取证难成本高
侵权有恃无恐
假冒、搬运行为令很多原创作者苦不堪言。多名原创作者向记者吐槽,许多盗版内容都是批量发布,发布主体都是网络“小号”,光靠个人维权不但耗时长,还删不完,容易陷入举报一个又出现一个的窘境。
来自广东深圳的谢先生在某电商平台开了一家家居店铺,从年开始他就发现多家网店未经允许盗用其团队设计的家居图,再用更低的价格售卖家具。
谢先生向电商平台投诉后又与盗版商家客服沟通,得知对方是有预谋地盗图,“从网上扒图用是此类店铺的惯用伎俩,他们的工作人员直接告诉我,这是老板让干的,‘如果有人找,删掉就行’。被发现就删除成了很多盗图店铺的保命妙招”。
谢先生想走诉讼程序,可经咨询律师后发现维权成本高、收益不大,“尽管平台上盗图现象普遍,但我们没办法”。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兆岭基于律所对网络打假维权案件处理的经验总结出这类案件的特征:案件标的额小,工作量大,存在委托人本身委托意愿不强的问题;追踪侵权人麻烦,平台不愿意提供信息,往往需要起诉平台,在诉讼中平台才提供侵权人信息,同时很难让平台承担责任,并且即使追踪到侵权人,往往也是某个自然人;在实务中,最终通常是给平台发送侵权函,平台删除链接。
受访专家认为,假冒、“搬运”行为虽然构成多方面侵害,但由于通过网络实施,基于网络数字化、开放化及传播快速化,导致侵权人(假冒人)、侵权后果难以确定,同时存在侵权人多点上传、多路途传播的情形,很难“一网打尽”。
“只要是对方构成虚构、歪曲事实,就有可能构成诽谤,都可以起诉。”赵占领说,但涉事各方有多重顾虑,比如这种宣传炒作行为有时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原作品或当事人扩大了知名度;如果文章主体数量庞大,那么针对每一篇文章进行起诉并不现实,企业更可能采取公开声明的方式进行辟谣,在名誉没有被严重损害的情况下,企业通常不会选择起诉,因为起诉某种程度上也是“帮助”宣传了对方。
李兆岭分析称,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传播变得高效,随之而来的侵权行为变得更加新型化和隐秘化,每个人都可能成为著作权侵权的实施者。法律对于层出不穷的新型化和隐秘化侵权行为在适用上面临较多挑战,立法相对落后。
“相对于海量的碎片化的网络侵权,侵权主体多,侵权行为多,反衬权利人力量单薄。此外,不少案件判赔难以弥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甚至无法覆盖维权成本,该类案件侵权代价较小,让侵权者有恃无恐。”李兆岭说。
李兆岭还提到,侵权人试图通过各种途径隐藏在幕后,不易被发觉。权利人维权时会发现,很多时候,无法溯源侵权者的真实身份。即使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披露谁实施了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多数情况下也不会轻易披露,即便披露,可能也不是直接的侵权身份信息,往往只是注册用的手机号或者邮箱,而权利人又无法只通过手机号就要求电信运营商披露该手机号对应的身份证信息,导致确定侵权源头困难。
提高防范意识
及时固定证据
如何解决当下网络传播打假维权难的现状?
李兆岭建议,权利人要积极采取相关维权措施,尤其要重视典型侵权案件的维权,该类案件的维权对类型化侵权行为会有规范指引作用。如及时联系网络用户,要求其删除侵权内容;及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其采取必要断开链接、删除侵权内容、封禁用户等;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诉诸司法途径,请求法院采取必要措施等,如行为保全,起诉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提高索赔金额以震慑该类侵权行为。
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正志认为,应当加强互联网的管理,不断规范网络用户、网络平台的网络行为,加强互联网信息管控。
“目前,国家出台并实施的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其配套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会缓解这个问题。针对互联网侵权的特点,北京、广州及杭州等地专门成立了互联网法院,也能够促进该问题解决。”王正志说。
在维权策略和做法上,冯晓青提出几点建议:
权利人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将维护版权形成常态化,不要到需要维权的时候才开始思考该如何维权。
加强对相关法律常识的了解,养成作品创作过程中和完成后保留相关证据的习惯。网络文学作品传播快,尤其需要提高维权意识,注意对创作过程中不同版本的底稿和作品相关合同等证据进行保留。
发现抄袭“搬运”等问题时,先固定证据,进行必要的公证,切勿打草惊蛇,以防被告人删除或屏蔽作品,消除对其不利的证据。
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律师进行维权,获取专业的法律帮助。根据不同情况可以提出诉前先予执行,诉讼过程中依旧要挖掘证据。
“因为各个案件情况不同,案件数量大,司法资源有限,因此维权周期可能与原告所希望的时间不符。若想提高维权效率,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先礼后兵’的方式,如通过警告函、律师函等方式,对侵权者提出要求,对方有可能主动和解,这种化干戈为玉帛的方式可以节约时间。同时,若满足事先约定的条件或双方协商成功也可以选择仲裁的方式,效率较高。”冯晓青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