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公众号转载文章,公司被告上法庭
这场官司,与转载有关。此前,A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AA网”发布了一篇文章,其中使用了B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日常生活照系列等幅涉案摄影作品。
据悉,该文之前由B公司首次发表于其微信公众号,文末载明:“转给你身边的每一位朋友。”
B公司认为,A公司在未经许可或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管理的微信公众号上使用涉案作品,侵害了该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B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涉案作品,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一审判决A公司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元。
A公司不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A公司认为:“转载经过B公司同意,不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B公司起初在文章中载明欢迎转载图片,又于年对文章进行修改,添加‘图片未经允许不得使用’字样,系B公司恶意碰瓷,应予严惩。”
判决转载侵犯著作权,应该赔偿损失
本案诉争焦点在于:A公司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针对涉案文末载有“转给你身边的每一位朋友……”字样是否应视为授权许可转载,二审法院认为:首先,从上述字句的字面含义上看,无法直接、明确地推断出B公司具有授予包括A公司在内的不确定第三人在互联网上以任意方式转载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意思表示,A公司也未提交获得授权的其他有效证据。其次,对他人微信公众号中作品的合法转发行为,就目前的传播方式而言,通常应局限于点对点转发、点对群转发以及在朋友圈上转发等对他人作品链接的分享。
本案中,B公司在涉案文章末尾使用前述字句,表明其有扩大涉案文章影响力的意图,希望通过他人的转发行为,使其官方微信公众号获得更多的流量关注,从而提升其公司及作品的知名度并获得商业利益。A公司将涉案文章及摄影作品置于其微信公众号供公众下载、浏览,已超出前述转发作品链接的范畴,属于著作权法规制的对涉案作品进行复制和传播的行为,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被诉侵权行为阻断了涉案作品与B公司之间的内在联系,降低了B公司微信公众号中涉案作品的转发关注量,不符合B公司的期待利益。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A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一审法院关于A公司侵犯B公司著作权的认定正确,A公司关于其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驳回其上诉请求。
法官说法
转载公众号推文应注意哪些问题?
通过微信公众号进行推广和宣传属于著作权法规制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本案中,判断A公司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关键在于其使用涉案作品是否获得权利人的许可。
第一,A公司具有主观的侵权故意。A公司自行编辑转载时标注作品来源印证了其明知涉案作品归属他人。作为有商业公众号运营经验的市场主体,应当对微信推文内容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或以推荐公众号、转发链接等形式进行推文分享。
第二,A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A公司未经许可,亦未支付合理报酬,擅自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使用涉案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犯了B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三,A公司对涉案作品的使用不属于合理使用。涉案作品文末标明鼓励转发,不能视为B公司对不特定的公众使用涉案作品的授权,而应按正常的商业逻辑理解为B公司对其公众号及相关商业品牌的推广宣传。
此外,A公司转载时标注了作品来源信息,不能阻却对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以及对B公司微信公众号运营预期利益的减损。被诉侵权行为不仅实质性损害了著作权人的权益,也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在擅自使用的作品中作免责声明(如注明“如涉及侵权,请联系删除”字样),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侵权抗辩同样不能成立。换汤不换药,对权利作品标题和内容做部分修改后使用,或挑选未标注“禁止转载”字样的作品进行转载,也可能引起侵权纠纷。
律师说法
随手转发可能引来刑事责任?
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奇斌:随手转发也要担责。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转发者转发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已侵犯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
街拍行人是否会构成侵权?
陈奇斌:街拍,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能进行拍摄。即便是肖像权人同意,也并不代表拍摄者就可以将其肖像公开、放到网络上。《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删除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权判断标准,无论营利或者不营利,都不妨碍肖像权侵权行为的成立。因此,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都应事先经肖像权人同意。
报道影响他人名誉要担责吗?
陈奇斌:《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构成侵害名誉权。第一千零二十八条规定,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