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手机”
“只要一台微商手机,就可以帮你实现自动吸粉、智能营销……”
男子从微商专用手机中摸索“生意经”,与他人合伙成立公司,制作可实现自动营销功能的微信外挂软件,装机对外销售,从卖出的余台微商手机中获利余万元。
近日,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对刘某、吴某及某网络科技公司以侵犯著作权罪依法提起公诉。
“微商手机”带来“生意经”
年月,刘某在网上看到有人在卖“微商手机”,据说可以自动添加好友、群发消息等。刘某先尝试着从市场上买了台微商平板电脑,让朋友帮忙在朋友圈里推销,很快,台微商平板电脑就全部卖掉了,每台还获利元。
初尝甜头后,刘某想着索性购置一些高配置的手机出售,这样利润可能更高一些。
月前后,刘某就开始着手做自己的微商手机。先是联系了一家手机厂家,以每台元的价格购进一批手机。通过朋友圈广告,刘某卖出去不少,还招到了不少代理商。
合伙成立公司装机对外销售
据刘某供述,因为没有获得腾讯公司授权,其编写的程序系外挂程序,即在不修改微信原有程序的前提下,增加了微信本身没有的功能。
后因手机质量问题经常接到客户投诉,刘某换了新的手机供应商,以每台多元的价格购进台手机。与此同时,刘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做手机软件开发的吴某,吴某给出的装机费为每台元。
于是,刘某决定和吴某合作,并成立一家网络科技公司,对新手机供应商提供的手机进行装机,推出全新的“瞬”微商手机,对外售价为元。
据吴某供述,其制作的外挂软件安装之后,在这款“瞬”手机里的微信里,新增了“微信转发”、“微信通讯录”和“微信反撤回”三个模块。
刚开始时,是由刘某聘请的仓库管理员和销售安装外挂软件,装好后再发给代理商。之后,代理商或者客户拿到手机后根据教程视频自行安装。安装好软件后,客户需要在吴某设计的一款叫“瞬”的APP上注册登录,这样可以方便吴某统计卖出的数量。
层级销售至案发获利万
刘某鼓动全公司的人在朋友圈发广告,为这款“瞬”手机宣传。之后,有不少人慕名来买微商手机,也吸引了不少代理商。
针对不同需求量的代理商,刘某也制定了不同的价格,一般来说,卖给代理量大的代理商的价格为每台元左右。
通过公司销售直销和代理商的层级销售,截至案发,刘某与吴某共卖出“瞬”微商手机余台,获利余万元。
“这是侵犯著作权!”
不得“通过非腾讯开发、授权的第三方软件、插件、外挂、系统,登录或使用腾讯软件及服务,或制作、发布、传播上述工具”。
——《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
经审查,刘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预先在手机内一并安装下载外挂软件及微信软件形成捆绑运行的行为,已违反了《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的规定,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作品,系侵犯著作权行为。
刘某等人售出手机后为客户提供刷机教程的销售方式,客观上也侵害了腾讯微信的正常运行,因此应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的行为。
承办检察官认为,刘某伙同吴某,及其成立的网络科技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作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