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大短视频平台
只要一搜索“抄袭”或类似搜索标签
就能搜索出数量相当庞大的相关视频
上至大v
下至新人博主
不论影响力高低
许多博主都有被抄袭的经历
较为常见的短视频侵权方式有
直接搬运、视频剪辑(去水印、替换音乐)等
短视频抄袭的判定标准是什么呢?
本期《民法典“金”剧场》第十七集聚焦
短视频侵权问题
真实演绎,在线普
目前网络上各色各样的短视频层出不穷,短视频抄袭的话题日益被推上风口浪尖。其涉嫌侵权的类型也不尽相同。照搬他人视频中的情节、台词设计,完全地照搬抄袭、原封不动只字不差地“复制粘贴”,或因无法满足独创性的标准而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次还涉嫌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修改权、改编权、署名权等。
抄袭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抄袭的判定标准,则需要根据不同情形进行考量,任何创作都或多或少地会利用现存的他人成果、受到他人启发。
实践中,经常运用“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如果作者创作出了一个被充分描述的结构,且具有未接触他人类似作品的高度盖然性,就可能作为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侵权责任该由谁承担呢?
短视频的作者作为权利人,同时也应当承担作品侵权的责任,若短视频侵犯他人著作权,需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短视频平台作为技术服务提供者,首先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平台上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核、监管,如有证据证明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则属于共同侵权,平台与作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其次,在收到被侵权人通知后,应当及时删除或下架被控侵权作品,以防止损害结果进一步扩大,并对侵权人、侵权内容进行持续监控,在维护原创作者权益的同时,也为平台的良性运转提供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