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深度发展的今天,利用好各个平台的自媒体来宣传成为许多餐饮店铺引流的手段。
“我不允许还有人没来吃过”、“餐饮界的爱马仕”、“这么大一桌子菜只要68”……为了达到宣传效果,店家往往会出钱请一些“网红”前来拍摄视频并发布。这些人和他们的团队训练有素,能熟练运用各种拍摄修图剪辑技术,且熟知各种营销套路,能达到迅速为观看者“种草”的效果。
这个套路是不是有点眼熟?商家雇人打造5星绝绝子的淘宝评论,让人误以为其商品质量好、服务好;鲍师傅请群演来店门口排队买糕点,让人误以为其生意火爆等等,自古真情留不住,唯有套路得人心呐。
虽然说做生意要有人捧场,但是这种虚假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呢?当然。作为一名消费者,我们对所购买的商品、所接受的服务都应当有知情权,全面地了解其价格、品质、性能、原材料、评价等等。通过采用虚假的宣传手段,让消费者对其产品服务产生误解,一方面属于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另一方面也属于不正当竞争。
其实,这些店家和网红团队合作探店后一股脑儿将商品吹得天花乱坠,不仅面临着《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制,还可能触犯《广告法》。
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这些广告或在电视媒体上播放,或在粉刷张贴墙面上,或刷着微博,下一条消息就是广告。而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为什么称现在的一些文章为“软文”呢?正是因为其通过隐蔽、迂回的方式来达到广而告之的目的。
在发布广告的过程中,我国对于广告用词用语是具有严格的限制的,不能使用一些绝对性和夸大用语,禁止出现带有炫富或侮辱的字眼等等。这些套路软文一方面具有营利性,另一方面试图规避广告中维护广告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掺杂大量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内容。
虚假广告不仅可能面临消费者维权、行政处罚,严重的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鉴别虚假广告,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