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分党”的兴起,让越来越多消费者关注到化妆品原料及其功效,也让企业更热衷于用原料为产品做背书,如用原料命名产品、借用原料功效宣传产品。实际上,现在行业中仍存在不少不合规的原料宣称方式。
从不合规的原料宣称案例看化妆品市场问题
案例一:
2021年12月7日,上海XX药妆有限公司由于宣传其某款精华“植萃透明质酸1000倍深度补水”,该商品成分表中并无“透明质酸”而是“透明质酸钠”。上海静安区市监局认定为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并处罚款3000元。
案例二:
2022年4月,广州市XX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某款美白淡斑修护面膜,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了“377VC”字样,但注册配方中并没有包含“苯乙基间苯二酚”和“硅石”。广州市监局认为该行为属于在产品包装上标注原料名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并处罚款7万元。
小妆发现,现备案产品仍有以“透明质酸”命名,但其成分表里添加的原料为“透明质酸钠”;或以“玻尿酸”命名的产品,但实际添加的是透明质酸钠。可见化妆品原料功效规范宣称仍待加强。
如何合规化使用原料命名及宣称原料功效呢?
根据《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第十一条 通过宣称原料的功效进行产品功效宣称的,应当开展文献资料调研、研究数据分析或者功效宣称评价试验证实原料具有宣称的功效,且原料的功效宣称应当与产品的功效宣称具有充分的关联性。
宣称原料功效通常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情形1:使用原料命名产品
情形2:产品销售包装文案:含***原料,具有**功效
不管以上哪种情形的原料合规宣称都需要符合以下三点要求:
要求一:
宣称的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与配方成分需保持一致
例:
产品名称:XX透明质酸精华液
配方中需含有成分:透明质酸
包装文案:含透明质酸
配方中需含有成分:透明质酸
对消费者而言,包装上被标注到“其他微量成分”中原料,容易让人误以为添加量太少,进而引发功效质疑,但实际上“其他微量成分”不完全等于概念性添加,同样满足原料宣称一致性的要求。
要求二:
原料在产品中产生的功效作用需与产品功效宣称相符
例:
产品名称:XX透明质酸精华液
产品功效:保湿
配方中成分:透明质酸的使用目的需为保湿剂
即原料所宣称的功效必须包含在产品功效宣称内,且原料在配方中的使用目的也应和宣称的功效相符。
要求三:
需提供功效的相关依据验证实原料具有宣称功效
例:
产品中宣称某原料具有保湿功效,需先提供产品具有保湿功效的相关依据,并提供该原料具有保湿功效的相关依据:包括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结果等。
若依据中明确了起效原料添加量时(例如文献资料或研究数据中的功效浓度),那么在配方中该原料的添加量要大于等于该起效添加量,才能宣称该原料在产品中起到了对应的功效。
小妆提示:情形1中(使用原料命名产品)
如果以暗示含有某类原料的用语作为商标名,产品配方中含有该类原料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对其使用目的进行说明;产品配方不含有该类原料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明确标注:产品不含该类原料,相关用语仅作商标名使用。
使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描述产品的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配方中可以不含此原料,命名时可以在通用名中采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加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形式,也可以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如黄瓜味洗面奶或洗面奶(黄瓜味)
小结
相关处罚和备案驳回都可以说明不仅功效宣称监管趋严,化妆品原料宣称也进入严监管时代,对于企业而言,今后使用任何一个原料宣称都应该更加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