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杂多变又烧脑的优惠折扣,诱使诸多网友选择走进网红直播间直接领取店家优惠券,况且面对网红极力推荐、明星加持的商品,能不心动吗?
不少商家看中了这种新潮的网购引流方式,希望借助网红流量来扩大商品的知名度和销售额,但背后的风险也逐渐显现。
2020年8月,A服饰公司与B文化传播公司签订了《某品牌羽绒服直播推广服务协议》,约定B文化传播公司的网络主播在某平台上为A服饰公司提供直播带货服务,直播时间为2020年9月4日中午12点至晚上12点,直播时间应不低于540分钟,双方各支付直播带货流量推广费20万元。双方同时约定此次直播产品最终实际销售额应达到80万元,若未达到则需要在9月15日前再做返场直播,直至直播最终实际销售额达到80万元。完成销售额,B文化传播公司可获取相应佣金。
意外的是,直播当天频频翻车。不仅被中央级媒体点名其服饰以次充好,又有不少消费者在直播间反馈,买到的衣服质量太差。直播当天下午5点,A服饰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要求停止直播,停止流量投放,直播遂暂停。当天直播销售额为16万元。
几日后,A服饰公司要求B文化传播公司做返场直播,但对方以网红主播无法安排时间而拒绝。A服饰公司遂要求B文化传播公司按比例退还16万元流量推广费,再次遭到对方拒绝,A服饰公司诉至法院。
B文化传播公司辩称,直播没有达到销售额的原因是由A服饰公司自身导致的,自己也投入了20万元的流量推广费用,因此不同意返还A服饰公司流量推广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服饰公司和B文化传播公司签订的直播推广服务协议系双方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现A服饰公司在协议签订后依约支付全额流量推广费,B文化传播公司亦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诚信地履行合同义务,且协议中明确约定了B文化传播公司提供直播带货实际销售额,B文化传播公司直播未达到销售额,构成违约。
但是对于退还的流量推广费金额,第一,协议中并未约定直播未达到销售额则B文化传播公司按比例退还A服饰公司支付的流量推广费。第二,A服饰公司要求带货直播提前结束的行为显然严重影响B文化传播公司的履行。第三,B文化传播公司未按期履行返场直播的义务。故结合本案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A服饰公司的相关行为以及B文化传播公司的违约程度,酌情确定B文化传播公司退还A服饰公司流量推广费10万元。
判决之后,B文化传播公司主动履行了该判决。
法官说法
“直播带货”作为新兴的营销形态,对实现产业链、供应链和消费链快速对接,提升消费质效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此引发的纠纷不断涌现。
网络主播与商家签订的直播推广协议,与传统的服务协议并不相同,因为网络直播推广,更多的是依赖于网络主播个人的粉丝数量、流量、关注度等,从而达到推销商品的目的。因此,此类协议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应当结合合同的目的和当事人约定的直播带货销售额作为网络主播是否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根据。
建议当事人在直播带货合同中,明确约定直播带货销售额,且对于无法达成销量目标的情况,明确约定返还费用的计算方式或金额。当然,委托方也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阻挠直播带货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