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言行仍需守法。近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在抖音平台发布侮辱性视频及言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案件,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被告杨某利用其名下抖音账户多次发布带有原告照片的视频,并配有“烂破鞋”“一路走好”等侮辱性的文字,引发大量播放、点赞和评论,给原告的名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与原告相熟的亲朋好友看到了这些视频告知原告后,原告要求被告删除抖音视频,被告置之不理,故原告诉至新野法院。
判决结果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他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被告杨某利用多个抖音账户多次发布针对原告梁某的视频,并配有原告照片及侮辱谩骂的言辞,被告所发的视频播放量、评论数、点赞数达到数百次。被告在主观上存在损害原告名誉权的故意,且客观上实施了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对原告的人格尊严和社会评价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并造成原告精神上的痛苦,被告杨某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在抖音平台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求,新野法院从人文关怀角度考虑,被告在互联网平台发布视频赔礼道歉容易引发传播,会对原告造成二次伤害,故本院判决被告杨某立即停止实施侵权并删除其抖音账户上发布的所有侵犯原告梁某名誉权的视频和文字,并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须事先经法院审查)。对原告请求的20000元精神损失费的诉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案当事人所受侵害程度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杨某赔偿原告梁某精神损失费2000元。
杨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遂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名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侵害名誉权是指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使公民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如果肆意发布不当视频和言论造成他人名誉权受损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公民获取信息的渠道日益便捷,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更要谨言慎行,遵守法律法规。若因一时之气在网络平台发布带有侮辱性、攻击性的言论造成他人损害的,是要付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对民事主体间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应理性对待,采取合法方式解决问题、化解矛盾,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文明、和谐、友善的社会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