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政府采购报》“道听‘图’说”栏目刊登的“倒扣分式评分需将分数项与参数完全对应吗”漫画引发业界关注。有读者来信表示,业内关于倒扣分的评分方式仍有不规范之处,希望我报对此进一步解读。结合读者来信内容,记者向几位从业人员了解了有关情况,从倒扣分是什么、为何用、怎样用三方面逐步还原其“真实面貌”。
是什么
此前,该论题下的“道听‘图’说”这样写道:“这次的招标我想采用倒扣分制,技术指标的条款设置的总分值为50分,共有120个详细指标要求,每一条不满足则扣1分,扣完为止。”
记者还查阅到,某乡镇卫生院远程医疗全覆盖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这样规定,投标产品的响应与招标文件“第五章 货物需求一览表”中“二、技术参数(规格)要求”的一般条款(非标注“★”条款)存在负偏离,在20分基础上扣减5分/条,与一般条款存在负偏离条数>3条,本项(2.1 投标产品技术及性能要求评价分)得分为0分。
暂且不论上述规定是否合适、合理,这样的表述即这里提及的“倒扣分”评分方式。
“评分办法一般采用正向加分设置,我们现在很少用到‘倒扣分’这种办法了。”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也没有禁止。倒扣分的形式最初出现在一些考试的选择或判断答题项目,主要是想通过答错扣分的方式让考生实事求是地回答题目,而不是去猜答案。有些代理机构为了规范投标人的行为,可能会在部分项目中设置一些倒扣分评分项。
但也有社会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反映,其经常使用倒扣分这种评分方式。
为何用
记者了解到,绝大多数采购项目都是采用正向加分的评分方式。那么,倒扣分有何法律依据,与正项加分有何本质区别?带着这样两个问题,记者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向从业人员征询了有关意见。
经查阅,87号令规定了两种关于招标项目的评分办法,即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但对如何具体评分并无明确规定,“禁止使用倒扣分评分办法”的说法更是无从谈起。
“个人认为,法律法规没有禁止采用倒扣分制,这种方法就可以应用。但要注意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对应。”中贸国际工程招标(北京)有限公司负责人成凯说。
“倒扣分制是政府采购项目综合评分中一种客观的评分办法,评标中可以采用倒扣分的方式对技术指标进行评价。”某财政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
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李莹也认为,技术评分采用倒扣分只是给予技术评分的一种表现形式,与“满足1项技术指标得多少分”没有实质性区别,由于实践中产品技术指标(参数)较多,采用加分制很容易使供应商得满分,部分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习惯使用倒扣分,使得不满足技术要求的投标人中标几率降低。
怎样用
根据87号令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此条款同样适用于倒扣分制。
如何对应?成凯表示:“个人 认为,何种情况下哪些参数项扣分,扣多少分,和哪些选项得分,得多少分,评审因素应该是一致的,扣分制和得分制应该是完全相同的方法,只是不同的表达方式而已,两种方法完全对称。”
当谈及倒扣分应当遵循“评审因素应当细化、量化,且与相应的采购需求对应”原则的问题时,一位读者向记者翻起了“旧账”:
在第七百一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投诉人称,招标文件共有上百项技术条款,而“技术指标响应部分(40分)”规定,出现负偏离响应的每条减3-5分,属于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对此,财政部经调查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招标文件有关招标产品各项技术参数要求的总分值为373分,评分标准的设置未与招标产品的具体技术参数相对应。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及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对于上述信息公告,结合倒扣分的使用规则,采访中也出现了三种观点:
有声音认为:出现负偏离响应的每条减3-5分,这样的区间规定不够细化、量化,存有争议。
“不能将‘对应’狭隘地理解为条款数目都要相对应。”李莹则表示,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初衷是限制某些评分标准的“粗线条”,以免给专家留下“操作”空间,类似“技术指标优得10分,良得8分”。而细化和量化的体现应该是,“XX技术指标满足要求得多少分或者XX技术指标达到XX数值得多少分”等等。事实上,倒扣分的过程也实现了细化、量化的要求,比如,根据需要,可设置技术(指标)响应分40分,负偏离1项扣减2分。
成凯的想法则略有不同,他认为,在倒扣分中,分值和扣分项的数量相乘累计结果应同评审因素的权重得分一致,不能出现扣成负分的现象,采购文件规定最低为0分也不妥。
此外,有观点强调,扣分项不宜太多。“举个例子,尽管采购文件规定扣到0分为止,但如果设置100多个指标,有些指标并不是核心指标,而是一些非必要的指标,这些指标与核心指标享有相同的扣分分数,导致许多供应商很容易被扣到0分,从而失去中标、成交的机会,这种评分标准并不公平、合理,也影响评审效率,建议评审办法选取合理数量、质量的核心指标,采取得分制比较好。”成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