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作云集!2021年度湖北检察好新闻评选及新媒体作品大赛火热开启!
2021年度
湖北检察好新闻评选
及新媒体作品大赛
开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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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
好新闻 消息类
第一组的17篇作品
本组截止时间7月30日0时
1
武汉市检察院
检察日报头版:《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助力企业轻装前行》
周晶晶、黄丽诗
“有检察机关为我们企业护航,支持我们的发展,今后我们一定增强法律意识,依法依规经营,也诚挚邀请检察官到我们企业来,给我们普法。”日前,湖北省武汉市某高新企业负责人致电该市两级检察机关,感谢其对企业两名业务骨干作出的不捕、不诉决定,让他们放下思想包袱,重新打起精神,全身心地投入到新的项目建设中。
这家高新企业是一家员工近千人、年产值60亿的纳税大户,前景良好,但在审计机关对某信息项目的审计中,被挖出了一件隐藏的“秘密”。
这得从四年前说起。当时,在一次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的招投标中,该企业区域副总裁汪某授意销售部总监于某与三家符合资质的公司串通投标,使得自家公司最终中标。公安机关对案件立案侦查后,于2019年11月底将该案移送武汉市检察院审查批捕。
武汉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祝军认真审查后,认为两人虽然涉嫌犯罪,但涉案金额刚过立案标准,且两人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调查,案件证据也基本收集到位。经研究,该院对两人作出不捕决定。
今年6月初,该案依管辖被移送该市洪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涉案公司负责人着急地来到检察机关反映情况:“虽然已取保候审,但汪某和于某心理负担仍然很重,怕影响公司上市,无法好好投入工作,他们负责的项目对公司来说也确实很重要……”“您别急,在依法依规办案的前提下,我们检察机关一定会充分考虑企业的困难和问题,保障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接待检察官的话语让负责人脸上的眉头舒展了开来。
洪山区检察院依法讯问了汪某、于某,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并详细讲解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辩护人的见证下,二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提出了从轻处罚请求。
为全面了解企业状况,办案检察官邀请人民监督员一同实地走访企业,了解到该企业是一家颇具实力的高科技企业,疫情期间还曾捐款1000万元,并组建100多人的抗疫小组为防疫提供数据支持。其间,武汉市检察院也随时跟踪了解案件后续办理进展。
该案经检委会讨论,为更好维护企业发展,洪山区检察院决定对汪某、于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处理。
“压在我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了地,感谢检察机关让我和企业都获得‘新生’,今后我一定吸取教训,遵纪守法,积极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在该院召开的不起诉公开宣告会上,汪某主动表态。
据了解,为进一步给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不久前,武汉市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服务保障一流营商环境的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在办理涉市场主体案件时,应优先考虑企业的生存发展,尤其是办理高成长型企业案件时,要善意稳妥、包容审慎。今年上半年,武汉市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非公企业“四类”人员(非公企业投资者、经营者、管理者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不批捕46人、不起诉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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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武汉市城郊地区检察院
检察日报头版:《14件减刑案隔空开庭》
聂龙
“现在开庭!请将拟减刑的服刑人员带入法庭。”日前,湖北省洪山监狱报请武汉市中级法院审理的14件减刑案开庭审理,武汉市城郊地区检察院和监狱均派员出庭。庭审现场,服刑人员像往常一样出现在监区内的法庭,但检察官和法官却出现在远程视频系统的电子屏幕上。这是武汉市法检系统首次运用网络科技远程审理减刑案件。
当天庭审持续5个多小时,法检监三方严格按照减刑案件开庭程序,顺利完成了14件案件的“云端”审理,法庭将择日作出裁定。此批14件减刑案的审理对象均属“三类罪犯”(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类),其中职务犯罪罪犯13名,金融犯罪罪犯1名。
刘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于2016年8月入狱服刑。监狱认为,刘某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去四个月有期徒刑。
庭审中,监狱负责人阐述减刑理由后,法官隔空向刘某及其监管民警等证人核实了其服刑改造表现、认罪悔罪、财产刑履行等情况。检察官随后发表检察意见,同意监狱对刘某的减刑建议,并阐明了依据和理由。
此外,对于此次报请减刑的13名职务犯罪罪犯中的2名服刑人员,办案检察官则根据其原案犯罪性质、情节及相关减刑政策和规定,建议法院降低其减刑幅度。
“根据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三类罪犯’的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我们综合审查情况对这两人提出降低减刑幅度的建议。”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前期监狱向驻所检察室呈报减刑材料后,驻所检察人员即对所有材料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并通过与服刑人员、监管民警谈话、参加监狱评审会等方式,对减刑条件进行调查核实,确保符合法律规定。
“受疫情影响,监狱实施封闭管理,此类需开庭的减刑案件面临延期压力。”办案检察官介绍,检察院积极与法院、监狱沟通协调,共同探索建立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减刑案件审理机制,通过搭建网络平台,实现云端审理,“这样既减少人员流动聚集,减轻监狱防控压力,又避免案件延期,维护了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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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黄石市铁山区检察院
检察日报头版:《100余万扶贫资金有流失风险》
余乐、杨婧
近日,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检察院办理了5件当地太子镇扶贫资金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经诉前程序,有效防范100余万元扶贫资金流失风险,维护了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
今年5月中旬,铁山区检察院在开展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公益诉讼专项监督中,太子镇党委向该院反映其辖区内存在多家企业、合作社使用扶贫资金,经多次催缴无法收回分红及本金的情况,并向该院寻求帮助。
铁山区检察院迅速组织专班,根据线索分析研判,对上述扶贫项目、合作协议、资金投入主体、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等进行调查,实地查看5家合作社企业运营状态,针对反映的扶贫资金监管疏漏问题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加强扶贫资金监管,及时追回应缴、应返的扶贫资金分红及本金。同时指出各村委会与合作社签订的扶贫资金使用合同中暴露出的法律问题、资金使用管理问题,要求完善扶贫资金使用合同内容,防范资金流失风险。该院还及时总结,有针对性地提出预警方案和对策建议,撰写的产业扶贫资金存在监管疏漏问题的情况反映得到上级高度重视,成为党委、政府的重要决策参考依据。
据了解,黄石市雄世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稻田养虾项目是太子镇舒垅村的扶贫项目,该合作社拿到村委会投入的10万元扶贫资金后,与贫困户签订帮扶合同,但未实际带动就业。该院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对该合作社负责人释法说理,使其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次日即主动上交欠缴的分红5000元,并表示希望与村委会续签合同,将严格遵守国家扶贫政策,依法依规经营。
扶贫需要产业支撑,该合作社经营产业仍有生产盈利的可能,继续经营更符合扶贫工作实际。为此,该院邀请人民监督员、镇政府扶贫办、村委会及合作社负责人共同“会诊”,仔细研判该合作社运营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研究资金盘活方向,尽快产生效益,让贫困群众切实得实惠。目前该合作社加大投资额,提前上交本年度分红1万元,与村委会续签一年协议继续经营扶贫项目,并为6名贫困户提供就业岗位。
太子镇樟铺村的2家合作社,共计使用扶贫资金55万元,欠缴的资金收益合计3.3万元。经村委会催缴后,合作社负责人表示无偿还能力,合作社的担保人法律意识淡薄、推诿责任;筠岭村、官路村2家合作社企业共计使用35万元产业扶贫资金,已停止运营。对于此类合作社企业,扶贫资金流失风险极大,盘活资金的可能性小,该院创新工作方式,向太子镇政府发出督促起诉意见书,要求适格主体通过诉讼途径足额追回扶贫资金。目前,一家企业在督促起诉过程中主动上交了欠缴的分红1.3万元;村委会提起民事诉讼1件,该院已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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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十堰市张湾区检察院
检察日报:《“山坡菜园”20余年来屡禁不止》
鲍欢
近日,在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操作的无人机镜头下,昔日菜园遍布的湖南路山体,如今已被修复。
2020年1月,张湾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干警在履职中发现一处“山坡菜园”:山顶上树木郁郁葱葱,山脚近40亩的缓坡地带却被开垦成多块菜园,几位“菜农”正弯着腰在田间劳作,部分菜地旁搭建了简陋木棚存放农具。菜地中间,还立着几块写着“保护山体林地,严禁开山种地”的牌子。
经查,自1996年此处山体被禁止倒渣土后,由于缺乏监管,周边居民和退休职工一直在此开垦种菜,导致菜地面积越来越大。经专家评估认定:“山坡菜园”造成大面积山体长期不能得到绿化,阻碍了植被恢复,加剧了水土流失,对林地生态资源损害较大。
据了解,此处山体属于集体林地,由张湾区林业局负责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开垦活动进行监管。但区林业局每年开展的督促退耕还林行动,并没有彻底制止开垦种菜行为,导致“山坡菜园”20余年长期存在。
2020年3月,张湾区检察院向区林业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此处山体上存在的开垦行为依法进行监管处罚,切实保护山体植被。
收到检察建议后,张湾区林业局立即进行整改,对山体部分菜地进行清理,并播撒了槐树籽、种植了核桃树,还对一名行为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但整改后,张湾区检察院干警先后3次到现场勘查发现,大面积菜地仍然存在,种的小树苗不仅稀少且成活率不高,许多土壤依旧裸露,还有新翻耕出的菜地,整改效果不佳。
同年8月3日,张湾区检察院依据森林法和《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区林业局对该处山体长期存在的违法开垦行为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保护、修复山体植被。
2020年9月24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十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市城管执法委、市风景园林管理处、市林业局相关人员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与现场旁听。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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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荆州市检察院
检察日报:《湖北荆州:打掉涉黑组织促进行业清源》
彭威、刘思雨
“我单位经过认真研究,将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提升监督质效……”近日,湖北省荆州市检察院收到了被建议单位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检察建议书的复函。
该院在办理张某、陈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中发现,2013年至2018年期间,张某、陈某组建的市场管理外围组织通过软暴力、暴力手段,对荆州中心城区众多面条生产经营户进行打压,并在荆州城区面条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和垄断经营,暴露了相关部门在执法人员的教育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以及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根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安排部署,为进一步积极推进“六清行动”,通过“行业清源”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承办检察官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对行政执法部门存在的监管问题进行梳理,有针对性地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完善规章制度、规范作坊经营管理等建议。
收到检察建议后,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表示将制定《中心城区米粉面条市场综合整治方案》,坚决遏制荆州市中心城区米粉面条市场存在的无证经营、无序竞争、欺行霸市等行业乱象,严厉打击生产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同时,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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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宜昌市点军区检察院
检察日报头版:《宜昌点军:“一树一策”保护古树名木》
张静怡
“这些树保护得很好,要想知道每棵树的品种,看一眼名牌上的标注就行了……”5月正值旅游旺季,在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高岩村参观的游客对美丽的古树名木赞叹不已。这得益于此前宜昌市点军区检察院的诉前检察建议及相关部门的及时整改,推进了该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今年2月,点军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该区多棵古树名木缺乏保护,生存状态堪忧。该院办案检察官随即对全区古树名木进行了“地毯式”排查。经清点,该区共有一级保护古树名木3棵,二级保护古树名木3棵,三级保护古树名木63棵。
“大多数古树名木没有落实养护单位或责任人,没有设置保护围栏,有的还没有设立保护牌,在许多古树名木旁边,堆有建筑、生活垃圾和杂物。”点军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毅说。该院遂于3月10日立案,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6名听证员及相关责任部门代表召开了公开听证会,对保护古树名木的资金保障、执法力量、后续保护措施等进行了商议。随后,点军区检察院向相关责任部门送达检察建议,督促对古树名木进行保护。
相关责任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对古树名木采取“一树一策”针对性保护修复措施,建立长效养护制度并在全区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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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襄阳市襄城区检察院
检察日报头版:《查车现场,喝酒的人坐在副驾驶位置》
刘宇航
近日,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盘查时车辆的驾驶员滴酒未沾,坐在副驾驶的人员却被指控涉嫌危险驾驶罪,这是怎么回事?
2020年11月27日夜间,值班交警发现一辆轻型货车在行驶中总是熄火,存在交换驾驶人员的嫌疑,于是拦停该车对驾驶员进行酒精检测,发现驾驶员未饮酒。此时,坐在副驾驶的周某目光闪烁,表情古怪。民警察觉到异样后,马上要求对其进行酒精检测。但周某十分抗拒,辩称又不是自己开车,为何要对他进行检测。在民警的要求下,车上几人下车接受进一步询问,周某接受酒精检测。在同车人的证词和酒精检测结果面前,周某终于承认自己酒后驾驶及交换驾驶员的事实。
公安机关将周某涉嫌危险驾驶案移送襄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并认定周某存在逃避检查的行为。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周某虽承认酒驾以及换座位的事实,但始终辩解自己没有逃避检查的行为,在交换座位前并未发现前方有交警设卡盘查。
由于逃避检查是危险驾驶罪的加重情节,承办检察官认为,周某的辩解具有一定合理性和可能性,决定进一步展开调查核实,向公安机关发送了调取证据通知书,要求提供行驶轨迹图、路段监控等证据材料,并重点询问与周某交换座位的关键证人陈某。检察官审查了补侦证据材料后,联系交警人员来到现场,模拟周某、陈某当天的行驶轨迹,并对案发时交换座位的地点和盘查卡点的位置进行现场勘验。
经查,周某在驾驶前事先找了陈某代驾,但由于陈某不熟悉车况,于是自己将车开到路况好的位置以方便陈某驾驶。另外通过监控发现,两人交换位置的路段虽距离卡点仅有几十米,但道路并非直线,周某预判前方有交警设卡的可能性不足。因此,检察机关对周某“有逃避检查情节”未予以认定。
“我虽然醉酒驾车,但没有逃避检查的主观恶意。谢谢检察官花时间调查证明了我的清白,我自愿认罪认罚。”周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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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枣阳市检察院
检察日报头版:《“认罪认罚越往后,从宽幅度越小啊”》
王晨曦、韦有丽
“这是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案件事实证据,我们给出的合理量刑建议,你看一下。”“十堰这起盗窃我没有参与,我不认。”“那这起案件中的被告人均指认你参与其中,而且当时案发附近的监控视频中都有你,你怎么解释?”
近日,涉嫌盗窃的胡某在接受湖北省枣阳市检察院检察官讯问时,对其中的一起盗窃事实一开始持不认罪态度。对此,检察官现场临时中断讯问,进一步向胡某解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这是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算出的量刑建议。如果你不愿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判决刑期肯定更长。认罪认罚从宽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但是各个阶段的从宽幅度不一样,按相关制度规定,法院审判阶段的从宽幅度相较于现在的起诉阶段会小些。”“原来认罪认罚越往后,从宽幅度越小啊,那我不狡辩了,愿意认罪认罚。”
经过检察官的现场解释,胡某的态度发生了转变,自愿认罪认罚。
原来,90后的胡某从小父母离异无人看管,曾因盗窃两次入狱。出狱后的他依然盗窃,联系4个同伙组团偷窃他人钱财。短短半年内,胡某等人驾驶轿车在襄阳市多地辗转偷窃,进入43名被害人家中盗窃作案21起。
办理此案时,检察官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均对胡某进行多次宣讲教育,向他讲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内容及量刑标准幅度。同时,充分听取胡某辩护律师的意见,坚持罪行轻重与刑罚的轻重相适应原则。最终,促使胡某从一开始对犯罪事实有所隐瞒,变为真诚认罪悔罪,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日前,法院开庭审理胡某等人涉嫌盗窃一案,全部采纳枣阳市检察院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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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荆门市东宝区检察院
检察日报:《天鹅路地区的“脚下安全”有了保障》
张妍
“小井盖、大民生,窨井盖问题的排查治理很有意义,是真正为老百姓着想的民生工程。”日前,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检察院检察官就该市天鹅路窨井盖安全问题进行“回头看”,邀请两名人大代表和一名人民监督员到场进行监督,实地查看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走在天鹅路人行道上,人民监督员许贞贞看着已经修复的窨井盖感慨地说道。
今年7月,东宝区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天鹅路部分窨井盖存在破损问题,不仅影响人行道的通行功能,同时存在较大的公共安全隐患。时值雨季,道路淹水情况时有发生,如有行人跌落涨水的井口后果不堪设想,社会公共利益存在被侵害的风险。
为保障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东宝区检察院于7月14日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对天鹅路人行道破损的窨井盖进行维修或更换,保障公共安全,确保道路通行顺畅,同时建议其定期对辖区内的各类窨井盖进行检查,形成常态化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并排查安全隐患,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建议发出后,东宝区城市管理执法局高度重视,积极整改落实,对天鹅路窨井盖进行了全面细致排查,对存在问题的15个窨井盖进行维修更换,并对辖区内窨井盖进行安全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在“回头看”现场,东宝区检察院检察官向人大代表和人民监督员展示了之前存在问题的窨井盖照片,介绍了该院开展窨井盖治理公益诉讼监督活动的相关背景和进展情况。
“窨井盖虽小,却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应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广泛排查,不留死角,杜绝事故发生,确保道路安全。”人大代表王运国说道。
东宝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院将继续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认真落实最高检“四号检察建议”,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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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鄂州市梁子湖区检察院
检察日报:《“这场听证会让我们有了盼头”》
张霖
“这场听证会,给我们这个困难的家庭送来了温暖,让我们有了盼头。”近日,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检察院组织召开了一场民事执行监督案公开听证会。听证会结束后,案件当事人危某的家属紧紧握着检察官的手由衷地表示感谢。
2017年5月29日,建筑包工头钟某雇请危某等人为该区涂家垴镇村民柯某建房。在吊装建筑材料预制板的过程中,由于预制板突然坍塌,致使正在预制板上施工的危某坠落地面受伤。经鉴定,危某的腰椎骨折伴截瘫,构成一级残疾。
2019年8月,法院就该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扣除已经支付的12万元,钟某赔偿危某损失34万余元,被告柯某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危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随后法院立案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证券、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无奈之下,危某向梁子湖区检察院申请民事执行监督。
在审理此案过程中,梁子湖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建华带领该院民事检察部门干警通过多次走访调查,对钟某的财产信息进行了全面摸排,最终查明钟某曾于2012年在梁子湖区涂家垴镇某小区定购了一套建筑面积为130平方米的房产,但该房产无法办理房产证,也未向有关部门备案。事发后,钟某拒不执行法院作出的判决,也未向法院申报该处房产。
“这次突如其来的事故给危某的家庭造成了沉重打击。一方面,危某因事故致残失去了收入来源;另一方面,危某受伤后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人长期陪护照顾,日子过得十分艰辛。”李建华介绍案情时说,“在已查明的事实基础上,针对危某及其代理人提出的民事执行监督申请,我们认为,有必要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帮助危某及其家庭解决实际困难。”
今年4月15日上午,梁子湖区检察院就该民事执行监督案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参与听证。
“钟某拒不执行判决的赔偿要求,且在事故发生后有故意避免执行的嫌疑。对未备案的无产权证房产,应当按照程序该查封查封,该拍卖执行则拍卖执行,我们支持检察机关的履职监督。”三位听证员了解完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后,给出一致评议意见。
经全面评估,梁子湖区检察院随即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恢复对该案的执行,依法查封钟某位于梁子湖区涂家垴镇某小区的房产,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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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云梦县检察院
检察日报:《农民工工资支付有了专用账户》
李莹莹
近日,在湖北省云梦县检察院的帮助下,胡某等7名农民工被拖欠近3年的21.4万余元工资得到了法律保护。
2017年,余某在山西和河南承接了建筑工程,雇请胡某等7人从事粉刷工、泥瓦工等工作,并口头约定了工价。工期结束结算工钱时,余某却向7人出具了欠条。“我有5.7万元没拿到,年底只打了一张欠条。”胡某回忆说,三年多的时间里,7人多次催要欠款,但余某总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他们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后也没能拿到血汗钱,无奈之下只得求助检察机关。
为切实帮助7人维权,云梦县检察院积极履行支持起诉职能,并指导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日前,法院判决余某给付拖欠7名农民工的工资。对判决执行情况,该院正在持续跟踪监督。
该院在履职办案中发现,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不规范是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重要因素。经调查,云梦县大多数在建和新建工程均存在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等问题。
为助力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今年9月,该院分别向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中国人民银行云梦支行等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业监管部门建章立制、规范监管、源头预防,并形成长效机制。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单位立即逐项整改。经拉网式检查,云梦县在建和新建建设项目共有15个,均已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农民工工资专户项目14个,实行银行代发工资项目9个,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项目6个,全县农民工工资保障体系建设初见成效。
同时,在该院倡议下,云梦县委、县政府召集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孝感银保监分局云梦监管组等职能部门,会同该院召开联席会议,合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治欠保支”,为根治欠薪问题建立长效机制。会议深入研究了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权益保障、劳动用工市场整顿规范等事项,并明确了两方面要求:一方面,用人单位要依法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进行实名制登记和管理,并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银行账户;另一方面,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切实负起对本领域、本行业工作的监管主体责任,开展常态化的欠薪问题排查,加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此外,各单位还建立了日常信息共享、专业问题互助等机制,在调查取证、监督手段、检察建议回复等具体问题上达成共识,共同为农民工维权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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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黄冈市检察院
湖北日报:《黄冈检察对涉企案件“标注”办理》
周寿江、胡曼李
黄冈市黄州区检察院近日对被告人牛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提起公诉。
牛某是当地一家房产评估公司土地评估项目负责人,却利用职务便利,收取村民“好处费”。评估过程中,通过虚增面积、虚报价格,抬高地面附着物评估赔偿金额,致使国家利益受损,引发拆迁征地工作难以推进等矛盾。后来,牛某慑于法律威严,在亲友陪同下到警方投案自首。
涉营商环境案件专门办理、快速审查。黄州区检察院获悉该案后,第一时间介入,熟悉案情,引导侦查机关取证,确保案件不在检察环节梗塞。
案件受理环节,在检察机关业务应用系统中,对案件进行“涉营商”标注,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流程追踪。
审查起诉环节,检察院指派从事20多年公诉工作的第二检察部负责人办理——组建专业化办案组,通过远程视频提审、实地查看案发地、召开案情分析会等,提高案件办理质效,促使该案在短时间内被依法提起公诉。
该案成为省检察院今年2月开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专项检察活动以来,黄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破坏营商环境类案件;也是黄冈市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省检察院部署,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积极贡献检察力量的缩影。
紧随其后,团风县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在受理案件时,发现警方移送的一起合同诈骗案有“受害人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表述,当即将案件归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专项检察活动案件,转入涉营商环境案件“绿色通道”,标注案件,及时制作、上传电子卷宗,将纸质卷宗和材料移送分配到第一检察部,做到案件“当日来、当日转、当日送”。
案件承办检察官看到“涉营商”标注后,优先审查,次日便提讯犯罪嫌疑人。受理律师申请阅卷后,当日内提供给律师免费的电子光盘,通过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倾听当事人以及律师意见,共同提高检察机关办理涉市场主体案件的质量。
黄冈市检察院案管中心介绍,今年一季度,全市检察机关共标注各类营商案件475件。全面优化升级12309检察服务中心和案件管理中心,设立“优化营商环境绿色通”,建立工作台账,实现“涉营商”案件统一标注、快速流转、优先办理、重点监控。
“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黄冈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官书云说,通过对涉市场主体案件精细管理、逐案监控,及时发现纠正司法办案不规范问题,助力提升检察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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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风县检察院
检察日报:《给留守儿童送去法治大礼包》
曾强坤
为将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落到实处,近日,湖北省团风县检察院联合团县委、马曹庙镇政府来到马曹庙村村部党群服务中心,开展关爱留守儿童活动,为线下36名学生和线上92名学生送上一堂生动的法治课程。
“请两位同学上来给我们指一下,图片上这两个卡通人物身上哪些部位是隐私部位?”
“遇到危险没办法逃离时,我们怎么办?有同学知道吗?”
……
该院检察官助理陈一方从识别“哪些是隐私部位”“哪些是不安全碰触”开场,让同学们上台情景模拟,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随后,陈一方围绕“什么是性侵害、常见的误区、如何预防性侵害、被侵害后怎么办”展开讲授。
过程中,陈一方还通过提问、互动交流、游戏等方式增加课程趣味性。孩子们积极参与互动、踊跃发言,现场气氛非常活跃。课程结束后,孩子们都表示学到了很多知识,希望以后检察官姐姐能经常给他们上课。
留守儿童普遍存在父母关爱缺失、家庭教育缺位等问题,他们的成长更需要指导和关爱。下一步,团风县检察院将根据留守儿童的身心特点来组织更多活动,立足检察职能,共同呵护留守儿童健康成长,让法治的光照亮每一位孩子成长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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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鱼县检察院
检察日报:《湖北嘉鱼:定期会商深化检律互动保障律师执业》
李颖、刘雪晴
近日,湖北省嘉鱼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干警来到该县司法局,就贯彻落实检律定期会商机制进行研讨,征求县司法局对落实该机制的意见建议,就进一步加强检律协作共商举措,合力推进新时代检律良好协作互动。
据介绍,近年来嘉鱼县检察院积极邀请律师参与各项检察工作,充分发挥律师作用。2016年在受理接待中心设立了“涉法涉诉法律服务工作站”,引入律师作为第三方参与信访接待工作,并建立了检律协商会商机制。专门为律师提供接访室,每周三安排律师在工作站值班,为群众免费提供法律咨询,畅通了当事人的诉求渠道,提高了群众的来访满意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律师更成为促进案件当事人认罪认罚的见证人,助力制度落地落细,截至目前,值班律师共参与400余份《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订。
同时,嘉鱼县检察院结合工作实际,强化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机制。2017年以来,该院案件管理中心全面实行为来访阅卷律师免费赠与电子卷宗光盘的阅卷方法,大大提高了律师办理阅卷业务的效率,赢得了广大律师的一致好评。2020年,为保障律师阅卷权利,提供异地阅卷服务7次。2017年至今,该院共利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服务律师673次,免费提供电子卷宗光盘700余次,提供电话查询300余次,通过案件信息公开网服务律师19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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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县检察院
检察日报:《明清古茶园重新焕发生机》
陶玲
“自从立了保护牌,茶园得到了保护,还有专家来给我们指导种植方法,茶长得更好了。”近日,湖北省巴东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来到沿渡河镇罗溪坝社区茶园坡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回访古茶园保护及后续发展情况,刚到茶园,村民们的忙碌身影就映入眼帘。
罗溪坝社区茶园坡原为易家老茶园,是明清时期古茶园,占地面积50余亩,共有古茶树299株。检察官现场踏勘,发现茶园宣传牌树立起来了,古茶树界桩打牢了,还有专职护林员,正在就古茶树剪枝保护对当地村民进行培训,整个茶园生机勃勃。但在两年前,这个古茶园正遭受严重破坏。
2019年1月,巴东县检察院在收集人大代表意见建议时了解到,有不法分子意图偷盗出售罗溪坝老茶树。经巴东县检察院现场查勘,该古茶园古茶树未被挂牌保护,存在随意砍伐、过度采摘、不当管护、偷盗出售等问题。对此,该院以公开宣告方式向巴东县林业局、农业农村局、巴东县沿渡河镇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相关职责。收到检察建议后,三家单位及时行动,申请对古茶树统一建档挂牌,划定古茶园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雇请专业人员进行管护等,一系列保护工作得到了代表委员和当地村民的肯定。
办案过程中,巴东县检察院坚持“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监督理念,积极探求公益保护最大公约数。该院加强公益诉讼个案剖析和类案研究,研判执法风险点,以点带面开展相关专项行动,针对办案中暴露出的辖区内古茶树底数不清、保护不力、开发不足等问题,主动向县委汇报,积极与县政府沟通,推动在县域范围内开展古茶树资源普查,摸清古茶树底数,加大保护开发利用力度。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督促林业部门制定《巴东县古茶树保护方案》,对全县古茶树资源进行普查,挂牌保护古茶树1299株;农业部门聘请中国农业科学院茶研究所制定《巴东县茶产业发展规划(2019-2023)》,设立古茶树资源保护区,打造“古茶+育种+加工+旅游”特色茶产业发展模式。目前,巴东已成功入选第二批国家区域性茶叶良种繁育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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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检察院
检察日报:《指控更有力了 定案更扎实了》
余文鑫
“案子判了,你们出庭作证的意见全部被采纳,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近日,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四支队随州大队队长夏立峰接到了随州市曾都区检察院检察官的电话。
2018年5月25日22时许,身为随县某镇领导干部的詹某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车行驶,被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四支队随州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检测,詹某呼气中酒精含量高达211毫克/100毫升。
执法民警随即将詹某带至医院,组织医务人员对其抽血,并在封装签字确认后送检。经鉴定机构鉴定,詹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高达191.71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
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以詹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审查起诉。曾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一审判决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詹某不服判决,于是提出上诉。
随州市中级法院以程序违法为由裁定发回重审。曾都区法院依法重审后,詹某仍不服判决,以公安机关办案程序不合法,采集的血液样本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为由,提出上诉,要求改判无罪。二审法院认为该案部分证据需开庭核查,书面通知检察机关阅卷并派员出庭发表意见。
承办检察官经认真审查后,认为由办案警察直接出庭作证,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说明,有效回应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指控将会更加有力。随后,承办检察官迅速联系负责该案的办案警察,向其说明情况,并主动向法院申请由办案警察出庭作证。
庭审前,办案检察官对照该案查获、抽血、送检三个环节,分别与出庭的警察进行沟通、交流,说明了出庭作证应当注意的事项。庭审中,检察官向法庭阐述了证人所要证明的事项,并发表明确的出庭意见。3名出庭警察客观陈述了其侦查取证的情况,并接受辩护律师、主审法官的询问。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3名警察的证言分别证实了依法查获酒驾嫌疑人詹某的经过。血样提取、封装,医护人员消毒,詹某签字,均客观真实合法。血样低温保管、依法送检,鉴定意见可采信。詹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侦查机关调查收集证据程序违规违法的辩解理由、辩护意见均不成立,不予采信,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你们主动申请让警察出庭作证,我们定案更扎实了。”该案主审法官在宣判后,对办案检察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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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检察院
检察日报:《为企业脱困想多一点》
黄聪
“厂里失去负责人,70多名员工何去何从?”“是不是今天就把他放了?他撞人是不是就不再负责任了?”近日,湖北省仙桃市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对在押的企业经营者陈某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会上,被告人、被害人家属分别向听证会主持人、检察长高鹏提出疑问。
陈某是仙桃市某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的经营者。今年2月2日,陈某深夜行车将胡某撞倒在地,致胡某当场死亡。随后,陈某逃离现场并联系其表哥谢某,让其谎称肇事司机投案。次日上午,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当日,公安机关对陈某、谢某立案调查。2月7日,陈某的委托代理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协议,并一次性支付完赔偿款。
随后,陈某的父亲向该院提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希望检察机关变更对陈某的强制措施,让其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秩序。
收到申请书后,该院办案部门迅速对陈某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经了解,案发后,陈某负责经营的公司陷入困境,订单急剧减少,产品大量积压,公司资金周转困难。
在对陈某涉案的犯罪事实、社会危险性、企业生产情况等进行严格审查后,3月19日,该院召开陈某交通肇事、谢某包庇案羁押必要性审查公开听证会,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侦查人员、当事人家属等参与听证,发表意见。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向与会人员介绍了基本案情、有无羁押必要性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对被害人家属提出的疑问进行解答。陈某的关押对公司确实造成很大影响,变更强制措施,陈某再次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能性较小。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后,听证参与人一致同意对陈某变更强制措施。
3月22日,该院作出对陈某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陈某被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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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以上各地检察院投稿
编辑丨韦 哲
审核丨段军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