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李某向市法院提起诉讼,称谢某在两人同在的某茶馆微信聊天群中连发十几条语音辱骂自己,使自己精神、名誉受损。李某诉请法院判令谢某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其精神损害费5000元和误工费5000元。
被告谢某承认骂人属实,也愿意向李某赔礼道歉,但认为李某索要的赔偿数额过高,自己无法承受。
承办法官了解到该事件发生已经超过1年,双方之前在派出所、法院诉前调解阶段都未能调解成功。庭审开始前,原、被告双方情绪激动,就是否应当赔偿、赔偿数额多少僵持不下。
为了妥善化解纠纷,承办法官考虑双方实际情况和意愿,认为软性调解比审判更有助于实质性解决两人之间的矛盾。承办法官多次将两人分开进行恳谈,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谢某同意向李某赔礼道歉并支付李某一次性赔偿款3000元,李某也同意原谅谢某的行为。
注重名誉是我国社会的一贯传统,《民法典》对保护民事主体名誉作出了明确规定。市法院干警告诉记者,本案中,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市民在社交网络发言时要把握好尺度,不要越过法律的界限。
来源: 我苏特稿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