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尾一名男子信口开河,在微信群里发布图文,造谣诽谤他人造成伤害。近日,马尾法院审结这样一起名誉侵权案件,该男子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不仅需公开赔礼道歉,还要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经马尾法院查明,2022年6月,方某在三个微信群发送附带文字的微信聊天截图,图片文字内容描述小玉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并以此获取荣誉及升学机会。小玉认为,方某发布的图片存在捏造、贬损其名誉的负面内容,并已在社会大范围传播,已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马尾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方某称小玉拖欠其劳务报酬、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骗取创业大赛奖金等言论,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方某在微信群中发送侵害小玉名誉权图片的行为,导致小玉在社交范围内的社会评价降低,对小玉造成了精神损害。
马尾法院判决方某立即停止侵权,在其微信号的朋友圈公开发布向小玉赔礼道歉的声明,在省级主流报纸刊登书面道歉声明,并赔偿小玉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方某不服,上诉至福州中院,福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互联网作为现代信息传播的主要媒介,是人们传播信息和交流的重要空间,理应受到道德的规范和法律的约束。本案被告在无充分事实依据的情形下,公然在几个微信聊天群中宣扬明显带有贬低、诽谤、侮辱的言论,其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客观上贬损原告人格,事实上造成他人对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任文伟)
来源:福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