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中国法院网
作者 | 宋帅
近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判处被告人胡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月16日至1月28日,被告人胡某招聘彭某杰、李某祺等人,冒充“58同城网”客服人员,按照上游人员提供的求职者个人信息,采取拨打电话方式,以介绍工作为由,要求求职者添加指定的微信,由他人通过该微信对求职者实施网络诈骗活动,胡某通过此方式每成功添加1人即可获得20元,共获利13501.56元。期间,赵某被上游人员添加微信后,以做任务返佣金为借口诈骗48700元。案发后,胡某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引流推广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引流推广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广告推广帮助的行为。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信息技术运用、网络推广营销工作,因门槛低、赚钱快、收入多,成为不少年轻人的选择。在从事此类工作时,一定要注意审查提供信息技术、推广营销的具体业务是否合法,不要沦为犯罪分子“帮凶”,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要擦亮双眼,提高辨别能力,避免上当受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