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合规是各类主体创新发展的基石,地基不牢,地动山摇。它可以规避风险、增加确定性、创造价值、提高竞争力。
推进数据合规就是调整各类主体生产关系、发展数据生产力的历史过程,它不是单个组织或者交易环节的事情,而是影响各领域、全过程,“牵一发而动全身”。
一般做法
从环节链条看,由内到外依次是,在企业内部由法务部门出具部门意见,在交易环节由律所出具法律意见或者由合规委员会出具专家意见,在争议处理环节由调解、仲裁、公检法出具司法意见。
从法律效力看,由小到大依次是,企业法务部门意见、合规委员会专家意见、律所法律意见、公检法意见。
尺度不一致问题
有的过严,为了合规而合规,徒增企业合规成本;有的过松,流于形式,疏于把关,只要钱到位就行。
因此,过严或过松的做法都是违背数据合规初衷的,不利于推进数据要素化、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
让“大家说了算”
大数据是大家的数据,各类主体是大数据的生产者、处理者和消费者,推进数据合规需要全员、成体系、全过程、全领域共同参与协作,将数据合规的理念、制度、规则,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融入日常业务活动,实现内生性数据合规和本质性数据合规。
政府要创造条件,健全保障各类主体参与数据合规监督机制,增强各类主体的话语权,激发其积极性。在参与全过程数据合规中,完善各类主体数据生产关系,实现自身数据权益。
遵循“分阶段优先原则”
根据数据价值运动规律来看,不同阶段由不同主体承担数据合规责任,而不同主体在不同阶段所拥有的话语权有强弱。
在生产阶段,数据的各类主体授权即合规,否则不合规。
在处理阶段,数据处理者负主体责任。组织内部的数据合规管理体系健全是必要条件,组织和个人的数据合规能力建设才是关键。
在流通阶段,数据流通交易场所负主体责任。律所、公证机构、评估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意见,起到加持、背书、增信的辅助作用。行政监管能力建设和监管方式创新是关键。
在消费阶段,压实组织合规使用数据的主体责任,执法机构要打击数据不合规使用、滥用及违法使用,切实保障数据主体、生产者、处理者、流通服务机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以上四个阶段,均要畅通投诉渠道,方便企业群众监督,强化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创新多元化争议处理机制。
大家的数据,大家说了算。要推进在实践基础上的数据合规治理体系建设,提高各类主体的数据合规能力,打造政府、企业和个人多方参与的数据合规共同体。
(傅建平为广东数字政府研究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