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雯/漫画
本报讯(记者郭树合 通讯员刘晓燕)“我为了赚钱,将他人的实名手机号注册成微信号对外出售,经过检察官和法庭的教育,我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我愿意积极上交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近日,经山东省桓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王某、李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九个月不等刑罚。三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主动上交违法所得37万余元。
孙某、王某作为个体劳动者,收入不高但日子过得还算踏实。2021年6月,孙某、王某发现用他人实名手机号注册的微信号非常抢手,利润丰厚,二人便动起了歪心思。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二人开始着手操作,先是加入了多个非法买卖实名手机号及验证码的微信群,这些微信群有一个共同的称呼——“地推群”。在“地推群”里,出售实名手机号及验证码的人员叫“地推人员”,而像孙某、王某这些买家就是“地推人员”的上线。
所谓“地推”方式就是“地推人员”前往超市、商场、农村集市等老年人易聚集的地方摆摊,通过免费赠送鸡蛋、洗衣液等礼品的方式吸引老年人,并编造“用手机发短信领礼品”等虚假理由,骗取老年人的手机号码,并将老年人的手机号码提供给“地推群”里的上线买家孙某、王某。孙某、王某收到手机号码后,便立即着手用该手机号码注册微信号,这时老年人的手机会收到一条注册微信号的验证码,“地推人员”再将验证码提供给“地推群”里的孙某、王某。之后,孙某、王某便会寻找买家出售微信号。李某就是孙某、王某的幕后买家之一。
据孙某、王某供述,因为老年人大多不会使用智能手机,没有注册过微信,因此成了他们的主要“目标”。
经查,2021年8月至2022年6月,孙某、王某通过“地推”方式非法购买了2万余个实名手机号,注册成功了3000多个微信号并出售,违法所得20余万元。其中李某从孙某、王某手中购买400余个微信号并转售,违法所得4万余元。
通过实名手机号注册的微信号能够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吗?桓台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判断“信息”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是看该信息能否与特定的自然人建立起联系,能否反映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活动情况。一方面,本案涉案手机号均系实名注册,含有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可以关联到特定自然人;另一方面,手机号结合验证码注册微信号的方式不同于单纯提供手机号的行为,手机号是经用户实名注册的,接收验证码是对特定用户身份信息的确认,手机号与验证码的组合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因此,涉案微信号应当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
最终,桓台县检察院认为孙某、王某、李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获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遂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日前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