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闲置的微信小号?没有就注册一个养养卖给我呗,一个微信号给你500元,你看行不?”“听没听说,买卖微信号赚钱快得很,动动手指头加加好友再卖出去,天天能躺赚千元,想干不?带你一个。”
殊不知,“号贩子”们还在感叹买卖微信号赚钱容易,美滋滋地数着钱,畅想要如何将“买卖微信账号”产业做大做强时,就已经踏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某日,被告人卢某甲在抖音App刷视频时看到有人分享买卖微信号、微信好友信息可以赚钱,便伙同被告人卢某乙购买手机等作案工具,在网上找“号商”购买微信账号,并在抖音App上搜索特定行业(商家)的用户信息,获取该用户手机号,通过手机号码添加微信好友(即“养号”),添加大量微信好友后,便以每个微信号700元至1000元的价格出售获利。
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期间,卢某甲、卢某乙买卖微信账号、微信好友信息违法所得共计3.2万余元。
卢某甲于2022年6月某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检察履职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卢某甲、卢某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其提起公诉,后法院判处卢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卢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温馨提醒
经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包含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微信好友则具备识别特定个人的备注、标签、头像、朋友圈展示、地区、电话号码备注等信息。泄漏微信好友的个人信息,买卖微信账号则极有可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微信账号的“买家”买到微信账号后,获取大量公民信息,可能用于定向商业推广,常见于教育培训、房产销售、保险理财等行业,更有甚者,可能被心怀不轨之人利用,形成“准被害人名录”,滋生网络电信诈骗、人身伤害等多种犯罪,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不要贪图眼前小利买卖微信账号,注重个人信息保护,时刻保持警惕,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来源:麻章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