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法屏蔽
最新进展:2017年11月15日,经与(2017)京0115执***号执行法官核实,被执行人程某某已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依法将其自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屏蔽。
执行案号:(2017)京0115执***号
立案时间:2017年1月19日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程某某
性别:男
执行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2016)京0115民初****号民事调解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精神抚慰金3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部分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案件来源:2015年5月4日,原告步某与被告程某某发生纠纷,造成原告步某面部骨折,多处受伤。后步某起诉至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7日出具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程某某给付申请人步某精神抚慰金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判决生效后,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