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问答
老年人再就业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鼓励支持老龄人力资源开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提出,完善就业、志愿服务、社区治理等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低龄老年人作用;探索适合老年人灵活就业的模式。截至2022年末,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达2.8亿。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老年人再就业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当前老年人就业具有哪些特征?怎样加强老年教育和就业岗位的衔接?如何保障老年人就业权益?有哪些可借鉴的国际经验?
针对老年人就业相关问题,专家解答——
老年人就业
呈现不同特点
问
目前老年人就业呈现出哪些特征?
陆杰华(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副会长):
与传统的劳动力年龄段(通常为15岁至59岁)就业状况相比,现阶段我国老年人就业呈现出明显不同的特征,其中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老年人就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层面开始将老年人就业的权利保障纳入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中。但是从现实来看,涉及老年人就业的相关劳动权利法律法规仍然存在着明显的碎片化、滞后性特征,而且一些法律法规的针对性、操作性相对较差。
二是老年人就业主要还是以低龄老年人为主体。由于受到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退休前职业类型等因素的多重影响,目前60岁至69岁的低龄老年人就业水平远高于中龄和高龄老年人。2020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60岁至64岁和65岁至69岁老年人就业分别占同一年龄组老年人口的34.43%和27.49%,而70岁及以上老年人就业比例却下降到11.76%。
三是老年人就业呈现明显的性别和城乡差异性。值得注意的是,当下农村老年人的就业水平远远高于城镇。例如,城镇和农村60岁至64岁的老年人就业比例分别为18.83%和46.11%。此外,低龄老年人就业水平还存在明显的性别差异性,60岁至64岁男女老年人就业比例分别为38.62%和25.17%,差距大于13个百分点。
四是老年人就业类型相对单一,且主要集中在体制外就业。2019年人口就业数据资料显示,60岁至64岁低龄老年人就业人口中,64.6%的就业身份构成为自营劳动者,65岁以上自营劳动者的比例上升为76.9%,从一个侧面表明老年人就业身份绝大多数为体制外就业类型。
职业教育培训
畅通老龄就业路
问
怎样加强老年教育与就业岗位的衔接?
尹德挺(北京市人口学会副会长,北京市委党校副校长、教授):
明确职能定位,强化老年人就业指导与职业培训相衔接的“混合式”发展模式。在现有教育格局的基础上构建老年职业教育体系,适时制定老年人职业教育办法,完善老年职业大学的制度规范体系。明确将做好老年人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作为老年大学的重要职能之一,做好老年大学的职业教育规划、规范和布局工作,形成以老年大学为骨干、全国老年教育资源共享和公共服务平台为支撑、高校和职业院校为辅助、充分利用社会资本的老年职业教育培训办学格局。深入挖掘现有资源,建立健全分级分类的老年职业培训体系。明确国家老年大学、各省市县老年大学、社区老年大学承担的职业培训任务,针对不同类型的职业培训需求做出有针对性的培训政策安排,为有意愿创业、再就业的老年人提供更为便利、系统的职业培训服务。用好智慧数据教育平台,持续优化线上线下融合的老年职业教育体系。加大对老年职业教育基础设施投入,完善匹配职业教育需要的智慧教育设施,鼓励老年人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学习,更好地帮助老年人跨越数字鸿沟,促进信息技术与老年职业教育有机融合。
优化教学内容,探索市场需求与老龄特点相衔接的“菜单式”培训体系。紧紧抓住适老产业发展的新蓝海,针对公共服务、休闲旅游、医疗保健、直播带货、销售服务等老年人就业需求较为旺盛的业态领域设计专门课程,把职业发展的必备知识技能和就业市场的最新动态传递给老年群体,为其再就业做好准备。在设计教育内容过程中,不仅要充分考虑与就业市场的衔接性,还要考虑与老年人特点的匹配度。因此,要根据老年人的文化层次、生活状况以及心理特点等属性,选择老年人较易接受的教育教学方式,充分利用既有教学资源,不断挖掘新的教学资源,丰富老年职业教育课程设置。
打造人才枢纽,构建集开发、推介、评估、反馈相衔接的“一站式”就业促进平台。促进老年教育机构教育功能与就业指导功能一体发挥,建立健全以老年大学等为依托的老年人就业服务中心。根据在校老年人既有资质和学习情况建立老年人才信息库。做好用人单位信息收集整理与联络工作,为有劳动意愿的低龄老年人推送职业信息、提供职业介绍、创新就业指导服务,推动其与劳动力市场需求无缝对接。
保障老年人
劳动就业和创业权益
问
老龄人力资源开发应如何保障老年人就业和创业权益?
张成刚(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新就业形态研究中心主任):
目前,我国针对老年人就业的政策还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也未建立专门为老年人提供再就业服务的机构或组织。根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超过60岁的老年人再就业,与用工单位不再形成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仅需支付报酬,并不涉及社会保险等。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规范低龄老年人在退休以后二次就业以及保障老年人二次就业的合法权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缺乏专门对于低龄老年人再就业的相关规定。即使老年人再就业时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在遇到劳资纠纷、工伤事故等情况的时候,可能也会因为老年人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不在《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内而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保障老年人劳动就业权益和创业权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把开发老年人力资源作为发展我国老龄事业的一项重要举措加以统筹规划。将老年人力资源开发建设、促进退休老年人再就业与延迟退休政策协同考虑。
二是加强制度构建,明确退休再就业人员的法律地位,保障老年人平等就业权益。需明晰退休再就业人员是否被纳入劳动法律保护范围,或虽然不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但仍具有特殊劳动权益,可以享受工伤保险权益等。应制定和执行反对年龄歧视的法律和政策,保障老年人的平等就业权益。此外,应加强反对年龄歧视的宣传,提高公众对老年人就业的认识和尊重,减少年龄歧视。
三是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对老年人的支持。公共就业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技能培训,使他们能够掌握新技能和知识,以适应就业市场的变化和需要。公共就业服务为低龄老年人或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再就业机会,使他们能够参与和贡献社会。政府也可以为企业提供税收优惠和其他激励,鼓励企业雇用老年人。
四是动员市场、社会组织、社区、家庭等多方力量,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创建适合老年人的就业环境与社会氛围,便利老年人融入社会,激发老年人的就业意愿。城乡社区进行就业资源与服务整合并下沉至社区公共空间,建立适合老年人工作的各种岗位,通过有酬劳动和志愿劳动等多种形式,引导更多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建设。加强涉老社会组织建设,为老年人提供信息收集、劳资沟通、同业交流等服务。
“银发族”再就业的
国际经验
问
在促进老年人就业方面有无国际经验可借鉴?
赵碧倩(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
构建老年人就业公共服务体系。积极构建老年人的公共就业服务,将老年人纳入就业服务对象,在人力资源市场上设置老年就业招聘专区,提供专门的就业服务场所。日本在全国各地建立了数百家公共职业安定所向求职老人提供就业咨询,另外还专门设立银发人才中心,联合社会团体和民间企业,向拥有短期临时就业意愿的老年人,提供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短期工作机会。自1975年第一家银发人才中心在东京成立,到2020年,日本银发人才中心实体已达到1335家,会员人数69.8万人。
积极开发适合老年人的就业岗位。重视创造适合老年人的就业机会,考虑老年人年龄、身体健康条件的特殊性,开发适合的工作岗位,设计灵活的工作时间,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韩国启动老年人工作岗位项目,开发了市场型项目、人力派遣型项目、老年实习生项目、老龄亲和企业项目等多种形式的岗位项目。德国成立退休专家组织,目前专家库中拥有超过12500名来自各个行业领域的专家,自1983年成立以来已在170多个国家执行了60000多个专家派遣项目。
加强促进老年人就业的政策激励。在鼓励企业吸纳老年人就业方面,日本对积极雇用70岁以上老年人的企业给予表彰,并提供各种形式的补贴,还为积极向老年人提供就业机会的企业设立高龄者雇用专项资金等。在老年人个人激励措施方面,各国主要通过养老金领取差异化制度设计、年龄专项补贴、调节税收、创业奖励、优惠利率贷款等,加强对老年人个体的激励,增加老年人就业的动力和创业的热情。
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老年人职业能力开发体系。重视老年人的教育培训,积极提升其就业能力和技能水平。法国创立了世界第一所老年大学,目前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终身教育体系。日本将老年人接受教育作为基本人权,出台《终身教育振兴法》《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等,保障老年人职业能力开发方面的权利,创办高龄者大学、老年学院、福祉大学等教育机构,设立老年人力资源开发和职业能力培训专门学校,设置家庭照护技巧、职业技术、老年志愿者培训等灵活多元的课程内容,还面向老年群体开展了“ICT无障碍支援活动”等,填补老年人的数字鸿沟。
多方面强化对老年人的劳动权益保障。将“同工同酬”作为重要原则,保障老年人在工作和劳动报酬上拥有同等权利。同时,还在劳动合同、工作形式、安全健康、工时休假、解雇保护等多方面给予老年人保障。俄罗斯劳动就业部在招聘原则、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以及假期四个方面保障了再就业退休员工的福利,规定在工作形式上使工作场所和任务与老年员工的工作能力相匹配,不能强迫与退休员工签订临时雇用合同等。德国法律规定,在雇员规模10人以上的企业里,老年劳动者享有免受解雇的优先权。日本制定了《高龄者安全与健康保障指南》,出台老年人无固定期限雇用改签等政策,并保障以从事非正式工作为主的老年人劳动权益。韩国法律规定,在招聘、录用、晋升等方面,无正当理由不得以年龄为由实施不利待遇。
加强尊重老年人力资源价值的宣传引导。较早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国家,积极开展宣传教育,为促进老年人就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英国“变老”运动等年龄多样化教育活动、日本“65岁+”活动等,加强了对老年人才的重视程度。德国联邦教育与科学部门制定了一个旨在提高公众关注人口变化对就业影响的宣传项目,传播关于平衡年龄结构变化与保持企业创新能力方面的知识。韩国取消“准高龄者”和“高龄者”的表述,期望改变“高龄者”一词所带来的负面认识,更加强调老年人具备的社会经验和资历。
编 辑:单路
转 自:经济日报
来源: 北京老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