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青公益法律服务】11名硕博生举报导师,学术造假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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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期



篡改数据、逼迫学生编造实验数据……华中农业大学11名学生联名举报其导师、该校教授黄某某学术造假一事,持续登上多个社交平台热搜榜。


1月19日凌晨,华中农业大学发布通报,针对教师黄某某学术不端等问题的举报信息,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在已调查材料中发现所反映的实验图片、数据、结果等方面问题基本属实,初步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决定即日起停止黄某某校内所有职务和工作,组建导师组全面负责该课题组研究生培养工作。

那么学术造假是否涉及违法,尤其涉及到研究经费、学术诚信、知识产权等方面时?


本栏目邀请了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于晓楠律师进行法律解读,供读者参考。




目前学术造假的现象愈加泛滥,前有南京大学社会学院“准80后”梁莹教授学术抄袭,现有华中农业大学11名学生实名举报导师学术造假。之所以学术造假行为如此猖獗,归根结底,是利益与处罚的严重失衡所导致的。现如今,科研成果能够产生巨大的潜在利益,如职称、晋升、荣誉,以及更多的研究经费支持等。但是对于学术造假行为的处罚,目前的力度却非常有限。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官网公布的《2023年查处的不端行为案件处理结果通报》,处理结果一般是追回已拨资金、取消一定年限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通报批评。再结合之前类似学术造假事件的处理结果,撤销职务、通报批评、追回资金、取消荣誉便是常规的处理学术造假行为的措施。


当前我国法律,无论是民事、行政、还是刑事,并没有针对学术造假方面的专门法律规定。对于学术造假是否涉及违法,就不能一概而论,应当结合学术造假行为的具体手段和情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下面简要介绍可能触犯到相关法律规定得几类学术造假行为。


1、知识产权侵权


如果学术人员存在剽窃、侵占、抄袭他人学术成果情形的,属于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但是对于权利的主张,目前法律仍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即仅得由被侵权人主动提出。


2、侵犯知识产权罪


除了上述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追偿外,学术造假还可能触犯到刑法。我国《刑法》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名中规定了几类“侵犯知识产权罪”如以营利为目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贪污罪、行贿罪、受贿罪


学术人员利用其担任课题组成员的职务便利,借承接课题的机会,采取故意扩大科研教育经费、虚列支出、虚开发票等不当手段套取科研经费用于个人或家庭日常开支的行为,目前司法实践中往往都以贪污罪罪处罚。而伴随贪污罪名一同出现的,往往还有行贿罪、受贿罪


【王新海贪污案】


王新海于2009年至2011年任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以下简称石油大学)和长江大学教授期间,利用担任《物探新方法新技术研究》科研项目下《地球化学勘探新方法与应用研究》课题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伙同方某1、唐某(均另案处理),通过虚报劳务费、交通费、服务费等方式,骗取石油大学、长江大学科研经费人民币314万余元。王新海分得人民币70万余元。


王新海于2010年至2012年任石油大学和长江大学教授期间,利用担任《低渗、特低渗油藏相对高产富集区预测技术》、《低渗、特低渗油气田经济开发关键技术》、《钻井新技术新方法研究》、《裂缝性油气藏预测及成像技术研究与软件开发》、《煤层气数值模拟技术及软件开发》、《低渗、特低渗油气储层相对高产富集区预测技术》等科研项目、课题、专题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其任法定代表人的山漠海疆公司未参与科研工作的情况下,将上述项目、课题、专题的科研经费汇给山漠海疆公司,通过山漠海疆公司开具覆压孔渗实验费、服务费、技术合作费等名义发票平账的方式,骗取石油大学、长江大学科研经费205.99万元。


被告人王新海于2014年至2015年任石油大学教授期间,利用担任《超深超高压气井试井及完井工艺研究》、《低渗储层近井地带伤害模拟评价试验》、《油砂山油田单砂体精细表征及内部构型技术研究》等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劳务支出并假冒他人签名领取的手段,将石油大学科研经费56.05万元扣除应纳税款后的47.082万元,汇入其控制的王某、成某等八人的银行卡后,非法据为己有。


王新海于2009年至2013年间,为承接中石油的科研项目,直接或通过魏某(另案处理)给予中石油科技管理部副主任、副总经理方某2(另案处理)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新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王新海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总的来说,目前我国对于学术造假行为的处罚力度还比较有限,面对层出不穷的学术造假事件,唯有提升学术人员的素质,加大各方面的监管力度,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方能促进学术界的良性发展,创造更前沿更先进的科研成果。


相关法条: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声明


以上仅供读者参考。本文观点不代表任何最终的法律意见,由于相关信息来自读者单方面描述的情况,本文仅从公益普法角度就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讲解,并不代表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意见,不代表任何最终的法律结论,亦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结果的依据,如须办理具体法律事务,还请携带证据材料及相关文件,到具备法律服务资质的专业机构咨询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如果符合申请法律援助条件的,也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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